数字藏品与NFT平台合规资质指引
基于现行法律法规与行业监管政策的系统性梳理
一、概述
2021年被称为”元宇宙元年”。NFT(非同质化通证 / 非同质化代币)作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关键应用,能够有效标记对特定资产的所有权,并可映射现实世界中的收藏品、图像、音乐等物品,以及虚拟世界中的数字土地、数字艺术品、游戏道具等虚拟资产,为元宇宙中的资产提供流动性,构建数字化经济系统。
国内NFT项目及交易平台并非标准的建立在公链上的NFT,而是一种无代币化的NFT,且绝大多数铸造在联盟链上。国内现有的NFT项目主要集中于数字藏品,包括付款码皮肤、黑胶唱片、数字民族图鉴、纪念金币等类型。
由于国内监管政策的特殊性及现行法律法规的阶段性不明确,数字藏品或NFT平台在运营过程中需重点关注以下七个层面的合规要求。
二、平台资质合规
数字藏品或NFT平台是建立在区块链上的具体应用,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因此应当具备以下资质。
2.1 区块链安全评估与备案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第十一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备案手续。平台可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评机构开展评估,并通过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提交安全自评估报告。
2.2 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3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涵盖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的原创数字化作品、与已出版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等。第七条规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2.4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备案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第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2.5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2.6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平台应当由其运营或使用单位到当地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7 拍卖经营许可证
若平台以竞价拍卖的形式发售数字藏品,应当到商务部门取得拍卖经营许可证,或与取得拍卖经营许可证的拍卖公司合作。
三、运行模式合规
根据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及2021年《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数字藏品或NFT平台在运行模式上需遵循以下要求:
- 不得使用”交易所”字样,交易场所的设立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
- 不得发行代币,代币发行融资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 应当采用实名认证方式
- 采用人民币和数字人民币结算方式
- 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
- 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四、发行模式合规
NFT或数字藏品平台应当与发行者之间签订《数字藏品代发行协议》,发行者版权应当是权利链条清晰可查,明确是否有版权的转授权及转授权范围。如有侵权行为发生,发行者应当承担兜底责任。
4.1 权益类NFT或数字藏品
权益类NFT或数字藏品是指享有某项权益的NFT或数字藏品。发行此类产品时,权益应当权利具体清晰且能够实际实现,不得夸大宣传。应公示实现权益的时间、途径等信息,以及权益不能实现时的处理流程和退换货标准。不得有介入二级市场的做市行为,不得开展天价炒作。
4.2 实物类NFT或数字藏品
实物类NFT或数字藏品是指可以在线下领取实物的一类产品,通常具有区块链存证带来的收藏价值、可领取实物带来的商品价值、以及转赠或二次交易带来的价值。发行此类产品时,实物价值应与其售卖价格基本相当,应公示实物品牌、型号、具体价值等详细信息,不得开展涉金融类营销。
4.3 盲盒类NFT或数字藏品
盲盒类NFT或数字藏品是一种带有娱乐化特质的产品。发行盲盒类产品应注意以下事项:
- 公示商品种类、抽盒规则、商品投放数量、隐藏款抽取概率等信息,并保留完整的概率设定、抽取结果、发放情况记录以备查
- 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投诉方式、处理流程、退换货标准等信息
- 不得开展涉金融类营销,不得有介入二级市场的做市行为,不得开展天价炒作、过度营销、饥饿营销,避免出现涉赌风险
4.4 普通类及绑定类NFT或数字藏品
普通类NFT或数字藏品购买者通常仅享有该产品的所有权,而不享有版权。近年来出现了一种将版权与NFT、数字藏品绑定一并发行给用户的新型模式,购买者可以行使版权的后续开发、转授权等权益。
平台应当具有版权检测功能,查明发行者的版权来源,确定权利链条清晰可查,并在智能合约或售卖合约中明确转售的具体权利类型及权利行使时间范围。
五、区块链技术合规
2021年10月发布的《数字文创行业自律公约》提出,要坚守区块链技术服务数字文创产业发展初心,充分运用区块链技术保护链上数字文创作品版权。公链及公链上发行的代币,可能影响国家主权。
根据上述公约,数字藏品或NFT平台应当建立在联盟链上,且该联盟链必须做到技术可控。
六、智能合约合规
智能合约是一种可按照预设条件自动化执行的电子合同,具有不可篡改的特性。在智能合约中,可以设置发行方获得的版税、转售的具体版权、平台的佣金等条款。
智能合约条款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合规要点:
- 应当设置合理的交易费,交易费的多少与平台方的注意义务有一定关联性
- 应当设置二级市场交易的熔断、控价条款,防止过度炒作
- 应当具有”数字藏品公开信息为智能合约组成部分”的条款,防止虚假宣传
- 应当具有”数字藏品发行者及转让者发布信息限制”的条款,防止诈骗等行为
- 应当具有”数字藏品购买者不得众筹购买”的条款,防止数字藏品分拆及非法集资等行为
- 应当具有”数字藏品发行者及转让者不得在一定条件下回购”的条款,防止过度炒作
- 不得具有”平台在一定条件下回购、奖励”的条款,防止自我炒作
七、数据合规
国内NFT平台使用的是并非完整去中心化的联盟链,数字资产权证的真实性和安全性依赖于联盟方的权威度和信誉度。因此,联盟链应当严格按照《数据安全法》的要求,进行自身平台数字资产权证的数据安全保护。在与其他联盟链互联互通时,也要注重数据共享时的数据安全保护。
八、监管合规
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及相关监管文件要求,数字藏品或NFT平台应当做到以下合规事项:
- 不得公开虚假宣传高额收益,借机吸收公众资金,不得具有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 不得宣称”投资周期短、收益高”诱导用户购买NFT或数字藏品进行投资
- 不得人为营造抢购假象,引诱进场囤积买卖
- 不得通过操纵价格等幕后手段非法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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