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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版证
笔者认为,发售NFT不一定需要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理由:
· 其一:NFT属于权益凭证,可独立于数字元件本身存在,不应将NFT一概视为网络出版物;
· 其二:发售NFT本质上是提供相应权益的流转的商业行为,而非作品内容的网络传播行为,故发售NFT业务不属于网络出版服务;
由于《网络出版管理规定》对于出版物的范围规定较广,笔者建议:
· 满足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办理出版证;
· 不满足条件的企业:应当基于《规定》要求,对于NFT元件的内容加以审核,或与有出版资质的单位合作发行,或发行已出版的NFT,同时,应当避免在平台发售图片类数字元件以外的NFT。
(二)视听证
笔者认为,若音视频内容已发布在具备视听证资质的平台,公司仅发售对应的音视频类NFT,不涉及对元件的上传、在线浏览、下载服务的,可不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理由:NFT属于权益凭证,可独立于数字元件本身存在,不能因为数字作品文件为音视频即认为NFT为音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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