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详细内容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内容较为详细,以下是对其主要方面的详细描述,以确保内容准确、完整,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一、目的与依据

目的:为了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以下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适用本办法。国家对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新闻出版、影视制作、文艺创作等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研发、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未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三、管理原则

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

四、管理流程与责任主体

  1. 提供者责任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以下称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 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涉及个人信息的,依法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 提供者应当与注册其服务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使用者(以下称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内容管理
    • 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不得生成违法、有害信息。
    • 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
    • 发现违法内容的,提供者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 用户保护
    • 提供者应当明确并公开其服务的适用人群、场合、用途,指导使用者科学理性认识和依法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
    • 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对使用者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的保护义务,不得非法收集、留存、提供用户信息。
  4. 未成年人保护
    • 提供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用户过度依赖或者沉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
  5. 投诉与举报
    • 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五、监督与考核

  1. 监管部门
    • 网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管理。
  2. 安全评估与备案
    • 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3. 监督检查
    • 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开展监督检查,提供者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4. 法律责任
    • 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方面的详细描述,旨在确保内容的准确、完整,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具体条款和细节请参考官方发布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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