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2019年1月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第3号令,《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关于区块链技术应用相关内容的第一部规定,虽然将管理范围仅限定于区块链信息服务领域,但是对于我国区块链技术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本次发布的《规定》从区块链信息服务相关定义、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流程、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及违法后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虽然只有二十四条,但是也有不少亮点,例如鼓励区块链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进行安全评估等内容,本文将对其中的重点内容做梳理分析。

一、明确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相关定义

《规定》第二条首先明确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内涵,即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该定义排除了通过互联网技术提供区块链信息以及通过区块链技术提供其他服务的行为。

其次,《规定》对于“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其中出现了“节点”的表述,在区块链技术中,每一个分布式账本都可以称作一个“节点”,这些“节点”并不具备法律上的主体资格。《规定》将“节点”也纳入到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内,无疑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建议网信办能够及时出台相关的补充文件,对于“节点”的定义予以明确。

最后,《规定》对于“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作出了界定,即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二、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流程

本次发布的《规定》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对于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备案流程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一)备案范围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备案的内容包括:

1、服务提供者的名称;

2、服务类别;

3、服务形式;

4、应用领域;

5、服务器地址等。

(二)备案流程

1、申报程序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2、备案程序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

在《规定》公布前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应当自2019年2月15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3、驳回程序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程序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

(三)备案变更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平台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四)注销程序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三十个工作日前办理注销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三、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规定》中除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责任外,还规定了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履行的其他责任,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2、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应当具备对其发布、记录、存储、传播的即时和应急处置能力,技术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3、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规定和平台公约。

4、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5、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6、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7、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

8、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提供定期查验的相关信息。

9、应当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对违法信息内容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0、应当记录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不少于六个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11、应当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12、应当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四、处罚措施

《规定》对于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因违反相关规定而产生的处罚措施,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1、整改责任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存在信息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整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后方可继续提供信息服务。

2、警告

对于违反《规定》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

3、责令限期改正

对于违反《规定》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

其中,对于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者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但不需要暂停相关业务。

4、罚款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者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追究刑事责任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五、《规定》中的亮点

1、鼓励区块链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

《规定》第四条提出,区块链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指导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督促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安全评估

《规定》第九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新的互联网技术,其应用是否安全需要实践进行检验。我国此前虽然在各地成立了各种各样的沙盒和基地,但是对于区块链应用的安全评估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网信办在《规定》中提出了对于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安全评估的要求,将会进一步推动区块链应用评估标准、评估流程的统一和完善。

六、总结

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技术,其发展过程经历了从默默无闻到全民热议,再到回归理性的大起大落,如何通过监管对区块链技术进行引导,将其应用到具体的经济场景中,是所有关注区块链发展的人们非常关心的问题。《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制定,是我国对于区块链监管从无到有的一个转折点,随着监管的落地,将会对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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