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构成侵权。
最高法副院长杨万明介绍,《规定》第2条至第9条从人格权和侵权责任角度明确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的责任,其中第2条针对“3.15晚会”曝光的线下门店滥用人脸识别行为及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行为,明确界定为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
该司法解释为AI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划定法律红线,线下门店滥用人脸识别明确构成侵权,相关企业需调整技术部署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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