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最惠国条款通常表现为一句看似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商家在本平台的价格,不得高于其他渠道,甚至必须保持“全网最低”。但从竞争法视角看,关键不在“低价”二字,而在平台是否利用流量、排序、技术工具和惩罚机制,把这种价格承诺变成商家的强制义务。
其垄断风险主要通过三条链路形成。第一,平台以市场支配力为基础,将优质流量、合作等级或订单资源与低价义务绑定,商家若拒绝接受,就可能面临限流、摘牌或失去合作资格。第二,平台要求商家在其他渠道降价时同步调价,使竞争平台无法通过更低价格吸引供给,价格竞争因而被人为冻结。第三,平台通过自动比价、技术跟价和人工干预持续执行条款,使合同约束升级为实时控制系统。
携程案呈现了这一机制的完整形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信息,携程对不同等级酒店分别设置独家合作、低于竞争平台报价或不得高于其他平台报价等条件,并配套调价工具及流量惩罚。监管部门最终将独家合作认定为限定交易,将强制“全网最低价”认定为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作出罚没合计51.79亿元的处罚。
为什么低价可能削弱竞争
最惠国条款的表面效果是压低价格,实际却可能削弱平台之间的竞争。若商家不能针对不同渠道的获客成本、服务能力和用户结构自主定价,竞争平台即使降低佣金、改善技术或提升服务,也难以转化为价格优势。强势平台无需持续提高效率,便能借助商家的价格一致义务稳定自身优势。
对商家而言,价格被压低后,利润空间可能转化为服务投入的削减;对消费者而言,短期低价并不等于长期福利。供给减少、质量下降、选择收窄之后,市场可能重新出现更高价格和更弱竞争。低价因此可能成为平台锁定交易关系的入口,而不是效率竞争的结果。
判断风险的关键
判断一项条款是否具有垄断风险,不能只看合同中是否出现“最低价”,还要看四个问题:平台是否具有较强市场力量;商家是否能够自由拒绝或关闭跟价功能;拒绝后是否会遭遇限流、下架等不利后果;平台是否通过算法和流量规则持续执行价格控制。自愿促销属于正常竞争,利用平台优势强迫商家维持最低价,则可能把价格工具变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