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今日正式施行,严管信息采集与滥用

新规要求人脸识别采集需获个人单独同意且可撤回,禁止作为唯一验证方式,公共场所安装需必要性证明,处理超10万人脸信息需备案。专家提醒,人脸信息泄露危害严重,建议谨慎分享含人脸内容。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今日正式施行,严管信息采集与滥用

新闻发生时间:2025年6月1日
新闻描述:新规要求人脸识别采集需获个人单独同意且可撤回,禁止作为唯一验证方式,公共场所安装需必要性证明,处理超10万人脸信息需备案。专家提醒,人脸信息泄露危害严重,建议谨慎分享含人脸内容。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人脸识别技术已广泛应用于消费、金融、出行等社会各领域,极大地提升了社会管理效率,增强了安全保障。然而,技术的广泛应用也带来了隐私泄露、数据安全等风险。为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公安部联合制定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日(2025年6月1日)正式施行。新规从人脸识别信息的采集、使用、存储到备案,均做出了详细规定,为个人信息保护筑起了一道坚实的防线。

一、采集需获个人单独同意且可撤回
《办法》明确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的单独同意。这意味着,任何组织或个人在采集人脸信息时,必须确保信息主体明确知晓采集目的、方式及可能带来的影响,并在自愿的基础上给予同意。同时,个人有权撤回同意,且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这一规定充分保障了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有效防止了信息被滥用。

二、禁止作为唯一验证方式
针对部分场所将人脸识别作为唯一验证方式的现象,《办法》明确规定,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这一规定旨在防止人脸识别技术的过度依赖和滥用,确保在有多种验证方式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充分尊重信息主体的意愿和选择。

三、公共场所安装需必要性证明
《办法》对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提出了严格要求。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并依法合理确定人脸信息采集区域,设置显著提示标识。同时,禁止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公共更衣室、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中的私密空间内部安装人脸识别设备。这一规定旨在防止人脸识别技术在公共场所的滥用,保护公众的隐私权。

四、处理超10万人脸信息需备案
为加强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管理,《办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备案信息发生实质性变更的,也需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这一规定有助于监管部门及时掌握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情况,确保技术的合规使用。

五、专家提醒:人脸信息泄露危害严重
专家指出,人脸信息具有唯一性和终身性,一旦泄露,将无法像密码那样更改,其危害更为持久和严重。人脸识别技术作为一种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具有其独特的安全风险。因此,专家建议公众应谨慎分享含有人脸内容的照片、视频等,避免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和利用。

六、法律责任明确,违规将受严惩
《办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法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活动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在人脸识别技术应用领域迈出了规范化、法治化的重要一步。新规的实施,将有效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人脸识别技术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提醒广大公众应增强信息安全意识,谨慎分享个人信息,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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